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? P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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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一集結案胡志偉陳皓桓等判刑 官:明知警反對仍盡可能煽惑他人遊行 (15:54)

立法會前議員胡志偉、朱凱廸和梁國雄、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等7人,涉煽惑他人參與去年七一遊行,早前承認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3罪,今(16日)在區域法院被判囚6至12個月。法官游德康判刑時指出,陳皓桓、曾健成、徐子見及胡志偉明知警方反對七一遊行,仍在終審法院外舉行記者會煽惑他人參與遊行,當日發言廣受傳媒報道,他們明顯是盡可能煽惑更多人參與。其中陳皓桓不止一次發言,另曾健成及胡志偉更是知名人士,其社會地位亦會加強煽惑效果。

法官游德康指出,隨著警方執法後,社會局勢自2020年漸趨平穩,是次參與遊行人數亦減少,但仍存有不穩定因素,尤其是《港區國安法》實施初期,故此法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,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。由於陳皓桓、曾健成及胡志偉均有在會上發言,煽惑罪以監禁18個月為量刑起點,無發言的徐子見則以12個月作起點。


法官續稱,雖然遊行歷時僅約4至14分鐘,但若非警方及時到場執法,遊行將會持續,即使規模相對較小,爆發暴力的風險仍存在。當日陳皓桓擔任領導及發言角色,舉行或組織罪以18個月作量刑,徐子見、胡志偉、朱凱廸、梁國雄及鄧世禮以12個月作量刑。陳皓桓及梁國雄另面對的參與罪則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。

法官考慮量刑時,除給予7名被告認罪的三分一扣減,另考慮徐子見需長期注射胰島素、梁國雄的冠心病病情,以及除陳皓桓外,其餘6人過往對本港的貢獻,各人面對的每一控罪都可獲酌情扣減2個月。

至於正因其他案件而服刑的陳皓桓、朱凱廸及梁國雄,法官指稱3人在短時間內屢次犯案,又指出相信加刑亦無法阻止梁國雄繼續堅持以自己方式表達意見,但為免被告重複受罰,連同考慮梁國雄的健康狀況,將3人的部分刑期分期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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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指襲警判囚 4 個半月不服提上訴 美籍律師:為了尋回公義 我要測試香港法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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譚得志被控煽動案 辯方傳港大語言學教授作供: 「光時」意指解決問題,回歸原貌
2021/10/18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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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(快必)被控發表煽動文字、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、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,案件今(18日)在區域法院續審,法官陳廣池裁定案件表證成立,被告不自辯,但傳召專家證人、港大語言學教授梁曉姿作供。梁供稱,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」意指「解決問題,回歸原貌,令香港回歸到一個更理想狀態,但並無具體說明是甚麼理想狀態。」

控方繼唐英傑案後,再次傳召嶺大教授劉智鵬作供。劉智鵬重申,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」可引伸為不接受國家和香港管治。他接受辯方盤問時,又指在非常明顯的政治語境下,「香港人加油」、「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」等口號,均可具煽動性。(另見報道)

梁曉姿供稱,她由語意學及語用學等方面分析「光復」、「革命」等字眼的現代意思,並認為控方專家劉智鵬對這些字眼的解讀,大部分停留在歷史層面,對於 1950 年之後的現代意思引用不多,並集中於梁天琦於 2016 年選舉時的情況,及 2019 年 7 月 21 日中聯辦外的示威情況。而梁曉姿則分析了 2010 至 2020 期間的大量例子,以研究「光復」、「革命」於香港的用法。

法官多番質疑辯方研究資料代表性

梁曉姿表示,她使用互聯網搜尋工具,包括 Google Ngram 語料庫及 Google Trends,搜尋「光復」、「革命」等詞語於近年的使用資料,顯示「光復」於 2004 至 2019 期間於香港使用的頻率不高,於 2012、2016 年間有小高峰,但使用頻率最高是於 2019 年。梁又表示,如要研究「光時」於 2019 年的意思,她不認為相關詞語於 1000 年前的意思對解讀有任何幫助。

法官隨即表示中文字詞有其歷史基礎及框架,並指「你唔會將光復等同於廚房」。法官又多番質疑使用 Google 搜尋得來的資料有何代表性,包括相關資料是否有地區、語言、取樣方式之分,會否令資料有誤導性等。梁回應指,她搜尋所得的研究資料涉及 500 萬冊書籍及約 130 億中文字,屬於龐大資料庫。

辯方專家:「光復」意指改善 「革命」可指革新

梁曉姿續指,「光復」於 2012 年起,於針對不同社會問題的「光復」行動中使用,例如「光復東涌」、「光復上水」等,故認為「光復」有改善、制止之意。而「光復香港」則可指「將香港由一連串沒有清楚指明的社會、政治事件中解放出來」。而「革命」可有重大改變之意,包括社會、經濟、文化方面的改變,不一定意指推翻政權,基本意思為改革、革新,例如是「時裝革命」。

梁又表示,「光時」口號意指「解決問題,回歸原貌,令香港回歸到一個更理想狀態,但並無具體說明是甚麼理想狀態。」梁強調,2019年上街示威的人數眾多,對香港社會及發展等問題各有想法,她不認為透過「光時」口號,可令大家持有共同想法。


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涉擺街站時叫政治口號,被指意圖引起對政府憎恨及藐視等,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罪。
辯方專家:「光時」含義刻意模糊 團結不同人士

梁認為,「光時」屬政治口號,梁天琦於 2016 年為選舉而提出該口號,故認為該政治口號是刻意地模糊,以團結不同人士。法官質疑指,有否機會政治口號是故意地清晰,令口號有針對性。梁表示有可能,但很少見,解釋大部分政治口號均刻意模糊。法官追問會否有政治家故意用政治口號誤導選民,梁確認,法官則謂「係囉,呢個係『客』一般嘅事實!」。辯方完成主問,案件明天繼續,控方將盤問梁曉姿。

被告譚得志(48 歲)被控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、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等 14 罪,當中包括 7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 1 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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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編號:DCCC927、928、930/20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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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凱晴:如法庭認為重判可令我反省「悉隨尊便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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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 年 11 月 11 日,中文大學爆發激烈警民衝突,5 名中大學生被控於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、蒙面等罪。早前經審訊後,全部人被裁定所有控罪罪成。今 (19日) 分別被判囚 4 年 9 個月至 4 年 11 個月。
其中被判囚最重的次被告、23 歲的符凱晴,今早解除代表律師職務,親自讀出陳情信。她指,對自己的行為並不後悔,又指在部分人眼中,示威者「犯法就係犯法,就係要負責」,但她認為,權威不代表正確,形容極權下的法律,只是政權用以規範人民行為的「不流血暴力手段」,如法庭認為重判可令她反省及後悔,「悉隨尊便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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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10.31 深水埗】被控藏胡椒噴劑、金屬棒 26 歲男子判囚 7 個月 女子押後判刑索社服令報告
2021/10/19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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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年 10 月 31 日,大批市民在深水埗聚集,一對年輕男女被控藏胡椒噴劑、金屬棒等物品,早前被裁定無牌管有槍械等罪成。裁判官香淑嫻今( 19 日)在西九龍裁判法院,判 26 歲兼職健身教練監禁 7 個月;另應辯方要求,為案發時僅 16 歲的女學生索取社會服務令生報告,押至 11 月 2 日判刑,期間女生繼續還押。

裁判官在辯方為健身教練求情期間,屢次質疑被告「後悔啲咩」,批評被告「除咗口舌上話自己懊悔,實質上我睇唔到。」

被告女親友聞判後眼眨淚光哽咽「 7 個月呀」,親友在旁安慰「好快見到佢啦。」

官:睇唔到佢後悔咩

辯方為次被告兼職健身教練蔡沛霖求情指,被告於前年年中「社會事件」開始時畢業,與父親因政見分歧而關係疏離。但本案發生令父母感到痛心,今有到庭支持被告。辯方續指被告感後悔,惟裁判官打斷並質疑「後悔啲咩?睇咗報告同依篇文章,睇唔到佢後悔咩。」辯方指被告對「衝動」感後悔,在裁判官追問下指被告認為不應衝動上街參與事件。裁判官質疑若參與合法遊行,「唔係犯法喎」,又批評被告「除咗口舌上話自己懊悔,實質上我睇唔到。」

官:被告準備使用金屬棒 殺傷力毋容置疑

裁判官指,考慮蔡沛霖的案發經過,另援引上訴庭指,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性質嚴重,要判處阻嚇性刑罰,除阻嚇被告外,亦要阻嚇其他人。而案發時社會環境及氣氛不時有暴力情況出現。

裁判官又指,被告案發時已把涉案金屬棒握在手中,握手處有膠紙,被告亦戴有手套,顯示他已準備好使用金屬棒。而金屬棒有一定長度及重量,殺傷力可致嚴重傷害,毋容置疑,終判囚 7 個月。

押後女生判刑索社會服務令報告

至於案中女被告,裁判官指,鄧姓女生的控罪性質,適合判禁閉式刑罰,考慮辯方求情後決定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,押後判刑,但強調同時會考慮其他判刑選項。

辯方為女生求情時,引述報告提及涉案噴漆為學校藝術科用途,但被告向律師代表承認噴漆用於本案,並表達悔意。報告指更生中心比教導所更適合被告。辯方又指,被告自幼紀錄、學業及行為良好,升上中學後因適應及家庭困難,成績平平。辯方強調,被告兩年間由學業脫軌、干犯本案,到現時家庭及學業有所改善,亦對管有噴漆表達悔意;準備明年應考文憑試,目標考上護理系。

辯方指涉案胡椒噴劑,雖性質嚴重,但案情較同類案件輕微。而涉案胡椒噴劑包裝寫上防狼噴霧,被搜出時與鎖匙連著,並非獨立物品,沒有證據證明有犯法用途。由於本案沒有相關案例,另援引英國案例指,胡椒噴劑屬非致命性武器,而且本案只屬管有而沒有使用,屬低罪責,建議判處低時數社會服務令;律師強調,被告在最後階段表達悔意,雖然案例對本案並無約束力,但希望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,押後判刑,獲法庭接納。

兩被告為鄧姓女學生(案發時16 歲)及蔡沛霖(26 歲,兼職健身教練)。鄧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31 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,無牌管有槍械,即一支胡椒噴劑。她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,即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;蔡則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,指他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。

案件編號:WKCC3407/20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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藏波子及發射器罪成囚 6 周 23 歲女高院上訴 質疑裁判官考慮警誡前對答
2021/10/19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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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 7 月 28 日上環警民衝突後,警方翌日凌晨,在港鐵元朗站截查多人,年輕女子被指藏有 30 粒波子及自製發射器,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,並遭裁定罪成,判囚6周。女子不服定罪提上訴,今由高院法官張慧玲處理,她聽罷雙方陳詞後,押後裁決,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。上訴方質疑原審裁判官時,考慮了被告警誡前的對答,包括稱彈弓杯是用作「射波子」等,令定罪不穩妥。

代表上訴人的劉曉敏(24 歲,報稱無業)的大律師郭憬憲指,劉於接受警誡前,女警盧卓凝曾表示她就「彈弓杯」,即自製發射器查問被告用途,被告表示是用作射波子。被告其後於警誡下則指「波子用嚟自衛用,用嚟射波子,其他嘢都係自衛用」。

上訴方指,雖然裁判官裁決時表明,為保障被告利益,他不會考慮盧警員有關警誡前的供詞,惟裁判官並無指明是否包括被告的有關回答。而根據被告警誡下的供詞,似乎是指「波子射波子」,存在語病及不合邏輯,質疑裁判官裁決時,考慮了被告於警誡前被指曾表示「彈弓杯」用作「射波子」的對答,對其不公,令定罪不穩妥。

律政司:雖無提及主語 但意思明確

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,當時警方將搜出物品放在地上,當中「彈弓杯」位於波子旁邊,故警員其後指著地上物品查問用時,雖然被告指「用嚟射波子」時沒有提及主語,但明顯是表示彈弓杯用作射波子,故認為裁判官不必就此問題再作澄清。

至於上訴方曾攻擊作供、盧姓警員誠信,指她於休庭期間偷看記事冊。律政司一方表示裁判官已處理相關事宜,指盧看過記事冊後的證供並無更改,前後一致。上訴方則指,只要盧堅持記事冊上紀錄的事宜,其證供必然一致,惟相關行為對被告造成不公,認為裁判官不應接納盧的證供。

裁判官葉啓亮早前裁決指,拘捕女警在休庭時翻看筆記,但不排除是無心之失,裁定誠實可靠,相反辯方證供矛盾。他又稱被告身處社會活動現場,有機會遇上追截或被人襲擊,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意圖以涉案物品傷人,裁定被告罪名成立,判監禁 6 星期,但批准她獲准保釋等候上訴。

案件編號:HCMA383/20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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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由法官陳廣池審理,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。在控方盤問下,辯方證人梁曉姿表示分析口號的含義,著重於整句口號的語意和語境。對於控方證人、嶺大教授劉智鵬認為,「光復香港時代革命」(下稱「光時」)的基本主張及意思,是要造成「原住領土從國家分離出去」,套用在香港的語境,即主張將香港從國家分離出去,梁曉姿不同意這是口號的「基本主張及意思」。她認同「光時」可包含將一個原住領土從國家分裂出去的意思,但這並非唯一解讀。
控方問如果將「光時」放到 2019 年香港的政治語境中來看,有沒有將香港從國家分裂出去的意思。梁曉姿表示,要視乎誰人於何時何地向哪個對象說出這句話,以及說口號時的環境等,但如果以廣義來看「香港政治語境」,她認同「光時」可有這個意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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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、心理學家葉劍青及石守正,被控在 2016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,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的情況下,在《明報》及《蘋果日報》共刊登 6 個廣告,招致共約 25 萬多萬港元的選舉開支,案件今(19 日)在區域法院再提堂。控方申請押後案件至 11 月 16 日,讓控辯雙方有更多時間商討,獲法官郭偉健批准。
正因 47 人初選案等還押中的戴耀廷,早前已放棄在本案的保釋。戴今天身穿淺棕色西裝褸、黑色上衣上庭,精神不俗,並不時望向旁聽席。散庭時,旁聽人士站起向戴揮手,戴有揮手回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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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號橋衝突 5中大生囚57至59月 無暴力證據 官稱須「考慮群體行為」判阻嚇刑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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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判刑時提及,前年案發時在中大二號橋共有4次衝擊,維持一個多小時,其間示威者向警方投擲23枚汽油彈,如同控方所指「簡直是一個戰場」,故判刑須以整個群體的暴力行為作考慮。

前年11月11日中文大學「二號橋」衝突案,5名當時的中大學生早前被裁定暴動等4罪罪成,昨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,次被告、護理學系符凱晴親自陳情稱,若法庭要重判令她後悔及反省,「那便悉隨尊便」(見另稿)。暫委法官張潔宜(圖)說,雖無證據顯示5名被告親身作出暴力或擔任領導者,但其加入起了鼓勵作用,才會令衝擊足足維持一個多小時,正如控方所指「簡直是一個戰場」,故須考慮整個群體的暴力行為,判以阻嚇性刑罰。


目前兩宗中大衝突的暴動案已審結,首案中的被告張俊浩曾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等,法官李慶年以監禁4年半為暴動罪量刑;無施行暴力但有鼓勵他人「齊上齊落」的被告鄧希雯,以3年9個月作量刑。就本案而言,同一控罪量刑起點則為5年。綜合8名罪成的被告,本案次被告符凱晴刑期達4年11個月,為兩案之中最重。

次被告符凱晴判最重 囚4年11月
本案5名被告案發時為中大生,依次為工程系劉晉旭(23歲)、護理學系符凱晴(23歲)、信息工程學系高梓斌(23歲)、地理與資源管理系陳歷釋(20歲)、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許貽顓(22歲),同面對暴動罪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,另符和許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。

官認同控方指「當時是戰場」
張官判刑時指出,當日共發生4次衝擊,數十名示威者在警方多次警告下仍不散去,更向警方投擲23枚汽油彈,其間以口罩及雨傘掩蓋身分,逃避罪責。5名被告在警方驅散後被截停,無證據顯示頭3次衝擊已在場,但當日情况被傳媒廣泛報道,他們不可能不知道現場情况,反而身穿深色衣物、戴上護具到場,可見是有意圖或鼓勵他人參與,其中符和許攜帶螺絲批及士巴拿到場更顯示是有備而來。單看第四次衝擊,示威者在短短兩分鐘內向警方施強烈攻勢,投擲了5枚汽油彈,現場火光熊熊、濃煙四處,正如控方所指「簡直是一個戰場」。


稱被告起「鼓勵作用」
令衝擊維持個多小時
張官稱,當日示威者不斷進出,各人加入起了鼓勵作用,衝擊才可維持一個多小時,基於整體嚴重性,即使5名被告當中無帶領角色、無實質參與,亦須考慮整個群體的暴力行為,判以阻嚇刑罰,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,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。

暴動罪以監禁5年作量刑起點,蒙面罪及管有工具罪分別以3個月及6個月作起點,源於同一事件,全部同期執行。考慮5人年輕和無案底,酌情予3個月扣減,刑期為4年9個月。惟次被告在另案保釋期間犯下本案,需加刑兩個月至4年11個月。

【案件編號:DCCC 436/20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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