終極裁決:變性人有權結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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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amue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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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oined: Fri Aug 06, 2010 1:29 pm

終極裁決:變性人有權結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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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中申請人W,現年卅五歲,法庭下令要將W的身份保密。W自小已認同自己是女性,○六年開始展開長達一年半的心理評估,終獲醫生同意她接受變性手術,到○八年正式成為女性。人事登記處亦為她發出新的身份證,性別改為女性,惟她在去年九月與男友註冊結婚時碰壁,婚姻登記處以她出世紙的性別是男性為由,不合符婚姻條例中婚姻必須是「一男一女」結合的條件而否決其申請。


Joanne
指政府違《基本法》
與訟雙方為了本案均嚴陣以待,均聘用公民權利法專家任代表。W聘請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坐鎮,政府則請來英國御用女大狀Monica Carss-Frisk應戰。W昨未有到庭,但她所屬的變性人權益組織「跨性別資源中心」則有數名成員到庭旁聽,其中兩名均屬變性人的幹事Joanne和Yannes,表示支持W爭取組織家庭的權利。

戴啟思昨先陳詞指,既然政府已認同W現時是女性,實無理由剝奪她結婚的權利,亦違反《基本法》保障的婚姻自由。婚姻登記處拘泥於W出生時的男性性別,並不符合現今社會的潮流。戴指現今婚姻未必再與傳宗接代相扣,而是涉及更多的個人權益,例如繼承財產、申請社會福利等。


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-Frisk。

代表W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。 (麥潤田攝)


辯方稱應依英判例
以往變性人被社會當成怪物、「人妖」的情況,亦已被較包容的觀念取代,中國和新加坡現都容許變性人婚姻。法官對此亦表示,政府若要以變性人婚姻「不合國情」作反對理由,將會面對困難。

Monica Carss-Frisk則反駁指,英國婚姻法與香港相同,法庭應根據英國上議院最近判例,以傳統的天生性別作為是否准許結婚的基礎。Monica 指變性牽涉的範圍甚複雜,例如以女性打扮但未做手術的男性、或未完成全部手術的變性者等,究竟應被當成何種性別實難以劃下界線。而且若准許變性人結婚,將對繼承權、兒童福利、領養權甚至刑事法都有連帶影響。如此重大的改變,應由立法機關處理,不應由法庭介入
samue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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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變性人婚權覆核影響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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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W的支持理據

剝奪變性人的結婚權利,違反《基本法》中保障婚姻自由的條文。

社會對變性人的態度已變得包容,應容許他們建立家庭。政府不應只考慮W出生時的生理性別。

若堅持W是男性,便會出現她已變性,但只可跟女人結婚、不能跟男人結婚的荒謬結果。


政府的反對理據

根據英國判例,在婚姻法律中,應繼續用傳統方法,性別以出生時的生理性別為準。

改變性別有時難以劃定界線,例如未做手術但易服的人士、或未完成全部手術的人士,難以決定他是否已變性。

批准變性人結婚將對法律有連鎖影響,應以立法改變,不宜由法庭插手。
samue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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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變性人婚權覆核影響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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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變女的變性人W要求確認結婚權利的司法覆核案,在高院經兩日審訊後昨日審結,法官押後裁決。政府一方繼續陳詞時指,在處理結婚申請時,應維持以申請者出生時的性別作依歸,又指因此議題牽涉重大,政府要求法庭若判W勝訴,亦應頒令暫緩執行判令,讓政府有時間考慮相應措施。



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-Frisk指,香港跟隨普通法觀念,婚姻制度一直與傳宗接代緊緊相連;但變性人不但無生育能力,連性能力亦可能欠奉。而且不論大眾觀感或在醫學領域,變性人都不被當成真正的男性或女性。雖然其他華人社會如中國內地、台灣等,都已准許變性人以新性別結婚,但香港在作出轉變時必須考慮上述因素。

需平衡大眾福祉
律師指改變婚姻法律,勢必引起社會強烈震盪,必須慎重處理,政府需在變性人和大眾福祉間作出平衡。人事登記處向W發出性別是女性的身份證,是為便利她的生活,但這不能與結婚權利相提並論。

律師又指,變性人婚姻在全世界仍存爭議,在此情況下,她認為政府毋須改變一直以來的評定性別準則。W一方指現行政策違反《基本法》,律師回應指《基本法》雖無寫明結婚權利只適用於一男一女結合,但《基本法》在上世紀九十年代通過,解釋其條文時亦應以當時法律觀念作依歸,因此《基本法》的保障並不包括變性人婚姻。

律師最後指,由於此案牽涉重大且複雜的改變,如法官判政府敗訴,亦應倣效年前法庭裁定紀律部隊竊聽違憲的案例,暫緩執行判令,讓政府能有足夠時間提出應對方案。不過代表W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則反對,他指禁止竊聽對調查罪案有即時影響,但香港變性人數目有限,有結婚打算的就更少,影響規模不可比擬。戴最後在回應政府陳詞時表示,世人對性別的判斷應與時並進,由觀察生殖器到驗染色體,到現在也應考慮其他因素
chanh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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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oined: Wed Jul 28, 2010 1:35 pm

變性人爭結婚權敗訴

Post by chanhe »

變性人爭結婚權敗訴
原是男兒身的變性人W小姐,為求與男友註冊結婚,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政府,但昨日遭遇挫折被判敗訴。法官裁定,按現行《婚姻條例》,婚姻是「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」,而「男」、「女」是指出生時的性別,但不包括變性人,故《婚姻條例》現時仍未違憲。W已表明會上訴,以爭取「香港女人」的權利。

官:此案是契機 應廣泛諮詢
「畀希望我又唔畀我結婚」

本港的變性人一直爭取合法結婚的權利。不想等待十年諮詢
卅五歲申請人W透過律師說,她對判決感到混淆和失望,但她當初開始這場訴訟時已知要經過一輪鬥爭,也早知有可能要上訴。她認為,高院把她與男友的婚姻視為同性婚姻是誤判,有決心要撥亂反正。她渴望可與男友結婚,雖無法立即夢想成真,但也希望盡快達成心願,不想留待十年諮詢後才披上嫁衣,所以會上訴。

法官在判決時指,傳統婚姻觀念包含「生兒育女」,雖然社會一直有變遷,但變性人婚姻在英國和香港都仍未得到傳統習俗支持。案例顯示,法庭在考慮變性人婚姻的問題時,日常用語是一個重要因素。澳洲法庭認為「男」和「女」的定義包括接受變性後的「男」和「女」,所以判變性人婚姻合法。英國法庭仍未接受「男」和「女」包括變性人,所以判婚姻不涵蓋變性人婚姻,要由政府另立法例解決變性人婚姻問題。


本身是變性人的韓國女星河莉秀(左)於○七年在首爾與男友結婚,成為真女人。
法官認為,W未能證明香港人今時今日已認為「男」和「女」的定義包括變性人,法庭雖然可以給予法例較寬鬆的解釋,但也要適可而止,否則會引伸許多問題,包括:難以界定「完成」變性的準則,以及性別「變完再變」。另外,除了婚姻外,還有教育、照顧孩子、業權、涉及性別的刑事法、監獄規則等等。

結婚並非絕對權利
法官表示,法律對於變性人婚姻方面是空白一片的,但法庭不能填補這方面的空白,這些應交由政府和立法會解決,法庭不會把現行《婚姻條例》的婚姻擴展到變性人婚姻。對於W質疑現行《婚姻條例》牴觸《基本法》賦予她自由結婚的權利,法官指,結婚不是一種絕對權利,任何港人結婚時都要顧及結婚對象的年齡、性別、是否與自己有親屬關係及其婚姻狀況等。

法官裁定,《基本法》雖保障港人自由結婚的權利,但未至於要令法庭作出違背香港社會現有共識的決定。W未能證明到香港社會對變性人婚姻已有共識,故《婚姻條例》在今時今日仍然未算違憲。 案件編號:HCAL 120 / 2009
editoria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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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變性人婚權覆核影響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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終極裁決:變性人有權結婚 (10:20)

變性人W未能與男友註冊結婚,早前向終院上訴,終審法院以4:1裁決W勝訴,即有權結婚。

終審法院法官以4:1,裁決W勝訴,其中支持事主的法官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。他們指出,本港的婚姻法例,在「女方」定義上,應接受做了變性手術的人,有權與男人結婚,因他們是由有資格的醫療機構做變性手術。

裁決同時建議,有關判決由頒發日起計,暫緩執行12個月,以便當局就可能會進行的立法程序,作出考慮。

案件源自年逾30歲的W,2005至08年在本港公立醫院施手術由男性變為女兒身。W手術後欲與男友共諧連理,雖然W的身分證、大學證書等文件皆顯示她為女性,但婚姻註冊處指其出世紙性別未改,仍為男性,拒絕讓「兩男」登記為合法夫婦。W提出司法覆核,先後被原審及上訴庭駁回,最終在終院上訴得直。

代表婚姻登記官的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-Frisk稱,婚姻的自然定義,乃雙方為與生俱來的男和女,彼此締結關係。她稱異性是婚姻的「資產」,關乎傳宗接代,社會必須有共識,方可改變婚姻的傳統定義,讓W與男友結婚無異批准同性婚姻。

代表上訴一方W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回應時重申,原本是男兒身的W,已獲政府認定為女性,若不能與男友結婚、而只能與女性結婚是「荒謬」,觀乎現代人婚後不生育,可見傳宗接代並非婚姻的「產品」。他反駁Frisk一方所言,婚姻中的男或女定義沒有變更,是無視多年來醫學進步,因醫學界已認可從手術處理變性人事宜。

【案件編號:FACV4/12】
editoria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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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終極裁決:變性人有權結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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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變性前已經結婚…

終審法院判詞指出,法庭難以處理達至哪個階段治療的才屬變性,認為由立法機關制訂與英國《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》相若的法例顯然可取。建議將判決命令暫緩執行12個月,以便當局就可能立法作出考慮。

原審法官於2010年10月裁定W敗訴,在判詞中已表明,政府不應簡單地視判決為一次勝利,希望本案能促使政府就性別認同、性取向和變性人所面對的問題展開公眾諮詢。

但遺憾的是,政府當年並沒有聽取意見,一直沒有作出諮詢,一日未有最終判決,也不肯展開任何準備工作,暴露了政府的管治問題。如今需要在12個月內完成諮詢、草擬、立法等程序,時間倉促。

政府或可借鑑英國相關法令,以處理一籃子問題。有關法令主要處理兩方面問題,其一是用甚麼機制確立一個人是否已改變性別,法令訂定相關法律準則,並由專家評估小組根據有關人士的各方面因素進行評估,不單考慮是否已進行手術,而專家方面除醫學外,亦有法律等其他界別人士。

另一方面是考慮到如有關人士變性前已有一段婚姻及子女,應如何處理?英國方面的做法是在完成手術後,發出暫時證明書,讓其先處理現有婚姻問題,如決定離婚,有關證明書可作離婚的理由。但若兩人想維持伴侶關係,英國方面有同性伴侶的機制,容許兩人繼續一起。

在香港而言,同性伴侶的問題可預見有極大爭議性,恐難以在12個月內解決,政府或可考慮特事特辦,針對為數不多的變性人,仿效英國的法律框架,在特殊情況下表面上接受其維持一段同性婚姻,以加快立法進度。

今次判決前,婚姻法令W陷於很大困境,她需要變性治療,醫學證明和身份證都說她是女性,惟偏偏婚姻法仍當她是男性,迫使她只能與女性結婚,令她變得不完全。今次終院的裁決,終於處理了她的權利問題。


張達明
港大法律系副教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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